劳动合同补签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时间:2023-11-10 18:20:09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即若补签的劳动合同中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欺诈、胁迫等情况,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那么该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盖章后才会生效。

若补签的劳动合同中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用人单位没有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那么该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盖章后才会生效。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然而,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司法实践和判例,补签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补签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否则,补签劳动合同可能被视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补签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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