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一方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一方负全责的情形:
(一)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外环线道路、内环高架道路和车行立交桥等道路上行走,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行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以内,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行人不走人行道,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隔离设施或护栏,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
非机动车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非机动车骑车人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非机动车骑车人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随意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非机动车骑车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转弯行驶,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酒后驾车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六)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十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章驶入禁行道路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六)事故认定书审查原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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