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
(2)倒车后车;
(3)溜车;
(4)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
(6)闯入单行道或禁止行驶道路的;
(7)变更车道不允许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允许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允许直行车的;
(10)未按规定超车的;
(11)未按规定掉头的;
(12)未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如遇放行信号未允许先放行车的;
(15)如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允许放行车;
(16)如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允许放行车;
(17)非公共汽车、电车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允许右侧无来车相遇,左转弯车未允许右转弯车;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允许环形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汽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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