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与某通讯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的房屋租赁给某通讯公司建设移动基站,租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租赁期满三个月后,张先生多次催促某通讯公司迁出房屋给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而某通讯公司至今拒不迁出,故张先生于2014年7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通讯公司辩称:对方在合同期后未提出异议,双方应按原合同再延续5年租赁期。
仲裁结果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仲裁评析租赁期满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是原合同期限,应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张先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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