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一靠”是指工程建设中的分包、分包、内部承包和联营。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移交给第三人的行为。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承包人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分包合同。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关于“三包一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包与转包、转包与内包及转包与挂靠的区分上。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只能是“非法转包”。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转包与内包的区别: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转包与挂靠的区别: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表现为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三包一靠”指工程建设中的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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