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两个方面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分别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再减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包括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根据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有两个方面:(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再减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条和《拆迁补偿标准》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且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与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相等。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应当自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拆迁人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规定支付拆迁货币补偿或者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的,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因此,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货币补偿和拆迁补偿差价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货币补偿和拆迁补偿差价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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