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撤销合同情形
时间:2023-04-26 09:41:53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等。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一年的时间,对于重大误解可行使撤销的期限是九十天。

一、民法典可撤销合同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

5.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6.显失公平的合同。

7.赠与合同中,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过户的,或者受赠人失去生活能力的。

8.附条件赠与合同或遗嘱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

当可撤销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诉求,否则超过1年除斥期间的,撤销权灭失,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二、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多长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民法典》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此外合同订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可以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一定的可撤销瑕疵,一旦认定,就不可补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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