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可以并存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是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发生在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前者具有法定性,后者具有约定性;前者产生于先合同义务,后者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前者保护信赖利益,后者保护履行利益;前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后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前者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后者的责任形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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