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最新规定
时间:2023-10-06 21:50:06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20年,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有所调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当月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则增加200元。

2020年,浙江省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当月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会增加200元。

2 0 2 0 年 浙 江 省 生 育 保 险 报 销 标 准 具 体 规 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药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可以凭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标准为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同情况下的生育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已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标准均有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标准为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同情况下的生育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女职工可凭计划生育证明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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