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热线82345678消息(记者周保东实习生任禾)2月3日,市民章先生来到本报反映,因其在试用期内查出患有尿毒症,单位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患病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签完合同后查出患病
去年2月,章先生还在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读大四时,来到江苏煤炭地质勘探二队基础公司(驻徐)实习。同年6月,章先生毕业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并于10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章先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
章先生从事的是打桩机现场施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我就经常感觉恶心。章先生说,去年10月26日,他到医院查出自己患有尿毒症,便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让他先住院看病。没过几天,公司工会以书面形式告知他,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是他的治疗期,逾期仍不能胜任工作,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治疗期满解除合同
春节假期过后,公司通知章先生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该公司总经理施立虎说,因章先生试用期内从事的是野外工作,而他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工作,因此公司只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从章先生患病到现在,他的各种待遇仍正常享受,公司为他办理了医保,减轻了他的负担。
鉴于章先生的身体情况,施立虎表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将给予章先生一次性补助,并为其续缴一年的医疗保险费,还将发动公司职工为其捐款,让他得以继续治疗,如果治疗效果好,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了,公司将优先录用他。
尽管如此,章先生仍不希望被解除合同。
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
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张副处长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以及试用期内患病的,可享受3个月的治疗期,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副处长进一步解释说,劳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的,对患病的劳动者设置医疗期,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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