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违约
依《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27条所规定的情形;
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
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情形有:
(一)合同标的已灭失;
(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三)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四)合同无效等情形。
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约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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