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成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的鉴定,也包括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活动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之后,由法定机构根据国家工商保险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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