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然可以共同呵护家庭
时间:2023-07-06 16:54:43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双方因为客观条件所限,判决或协议共同居住在一起时,若双方矛盾较大,则会采用各种手段相互阻碍对方对房屋的使用。产生矛盾的原因也不仅仅是一方,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其间,这些阻碍和摩擦发生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法院无法面面俱到的预先处理,且在共同居住过程中,这种冲突会不断出现,只能在出现问题时通过诉讼解决。

“离婚不离家”现象引发的纠纷一般存在如下审判难点:

首先,双方互不配合,执行难度大。在客观条件导致“离婚不离家”的情形下,若双方关系较为和缓,共同居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但若双方矛盾已深,往往无法和平共处,共同居住过程中,一方可能采取诸如换锁、堵门、强占,将自己有权的部分房间出租等各种手段,妨碍对方对房屋的使用,导致协议或判决难以实际履行。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只能暂时性的解决问题,无法避免冲突再次发生。

其次,矛盾激化严重,调解难度大。原本就有矛盾的两个人由于居住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受阻碍的一方为了排除妨害,会提起新的诉讼。即使实际居住在一起,也容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各种摩擦,发生争吵,严重时甚至引发暴力冲突。法院在处理由此引发的新纠纷时,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对立严重,给调解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权利状态不明确,保护难度大。一些夫妻离婚后,为了共同抚养子女,或是双方关系好转,又主动居住在一起,但因为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很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如一方为共同生活添置家具、家电,为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付出较多财力、精力等,当之后双方关系又破裂时,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些付出难以获得充分补偿;另外,若一方搬回由另一方所有的房屋中共同居住,搬回的一方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利,随时可能被对方要求搬离,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一般来说,“离婚不离家”现象的出现,有的是客观条件所迫,有的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客观方面,主要是实际的经济、居住条件的限制,如夫妻双方仅有一套房产,除此之外均无他处可居住,或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从双方实际居住需要出发,不得不将房屋由两人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另外一些则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由于共同抚养子女或是感情有所恢复,又主动搬回一处居住,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复婚手续。

要有效防止及妥善解决上述“离婚不离家”现象引发的纠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尝试多重途径,妥善处理房产。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于双方矛盾未激化,关系较和缓的,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适当的。若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则不宜如此判决。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第二,加大调解力度,缓和双方矛盾。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处理“离婚不离家”现象引发的新纠纷的过程中,法官都应当从法理、情理各方面加大调解力度,避免矛盾激化,缓和双方关系,为判决或协议的实际履行奠定基础。

第三,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当事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的,在条件合适时应及时办理复婚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自己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方没离婚算重婚罪吗

一方没离婚是否算重婚罪要看具体情况,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与他人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事实上的重婚: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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