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均有权合法行使对其子女的探视权利,此乃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者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固有权益。
然而,若探视方在探望期间出现下述几种状况,其相应的探视权限将被暂时终止,待状况消除后方可重新启动探视进程:
(1)探望申请人本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受到限制;
(2)探望申请人患上了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身体疾患,有可能导致其子女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3)探望申请人在行使探视权利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犯行为或触犯了刑法法规,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4)探望申请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探望;
(5)存在其他任何可能有害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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