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是股东因其股权受到其他股东侵害或者其他法律原因请求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权利。因此,股东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解散。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部分股东随意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或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对股东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的资格作了必要的限制。即所持股份数额的限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与其他国家公司法不同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持股时间进行限制,解散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还是侵犯其权利的股东?对此有很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股东应当是被告。究其原因,是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应以其为被告。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当是被告,因为股东起诉虽然与其他股东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但侵害股东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如果股东起诉胜诉,法律后果仍由公司承担,故公司应为被告。第三种观点认为,侵害股东权益的公司和股东应当是共同被告。公司的解散关系到公司的存续,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故应列为共同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由于公司解散诉讼的目的是消除公司的法律关系,其判决效力也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应当成为解散诉讼的被告。同时,由于公司往往受到侵权股东的控制,公司本身作为被告代表了侵权股东的意志,无需将侵权股东列为当事人
对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由于公司解散诉讼关系到公司的存续,法院判决必须与这些股东有合法的利益关系,因此应将他们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全文6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