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包合同的规定:
1、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者,将主合同范围内一项或若干项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主的责任和权力,从市场角度看,这时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
2、在分包合同执行中,承包商拥有类似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工程师的指令权,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责任和权力;
3、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或管理费。相应地,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分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
承包商违法转包分包需要承担工资连带清偿责任吗
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
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违法发包人对支付工资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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