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批”、“少批多占”的情况下如何维权
时间:2023-05-31 16:44:02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需要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县级土地征用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征用公告,进行土地征用。没有征地公告的,征地批准文件对被征收人没有影响。不过,一些收藏者会在拍照后立即宣布征地并将其撕掉。因此,我们还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要求依法公开征地审批文件。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无征地批准文件的,属于“未经批准先占”。即使有征地批文,也要看我们的土地是否在征地范围内。否则,收款人无权收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地方政府或相关企业违法征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有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用人的合法权益。

如遇非法强占土地,及时向警方报告,说明谁强占了你的土地,何时强占,并做好报警记录。如果不报警,就可以依法维权。还需要拍照、录像取证,拍摄谁强占了你的土地,这一点非常重要。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起诉人民法院,确认强行占用土地是违法的。确认违规后,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弥补损失。法律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分批实施,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的中央政府管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一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二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三是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让农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单独进行征地审批;经人民征地批准转让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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