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需要制定土地征收征收计划。如果征地超过征收范围,就意味着少批多占。如果不公布计划,就意味着没有批准和第一职业。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和补耕计划、地方性案例和征地计划,应当分批、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使用证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计划由批准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组织实施和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转用和耕地补充规划,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期限,由被征地的乡(镇)或村批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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