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部分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0-50000元5%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4%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3%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2%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1%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5%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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