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最高院的规定是: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追讨货款案例成功案例
2009年7月,郑州一家公司委托我向本地一家公司追讨货款,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款日期已超过两年,在欠条上签字的是被告公司员工,并无被告盖章,由于被告单位改制,原告非常担心被告不认账。
我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被告还是认可原告债务的,只是不愿意给原告货款。我决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凭经验说被告账户上没有钱,你们即使财产保全也是白花钱,不如到执行阶段再说。
我坚持进行财产保全。法官到银行查到被告单位账户,账户上只有68元钱,法官打电话告诉我这个情况,说你们要不查封,还可以给你们退一部分钱。我凭经验认为这个账户还是有人管理着,并非长期弃之不用的账户,我还是坚持对这个没有钱的账户进行查封。
上午10点左右法院对被告账户进行查封,到下午2:30,原告从郑州打电话说,被告愿意把货款给我们,只是让我们马上把银行账户解封。我马上赶到被告单位,经过协商,一同到法院达成调解书,被告把货款打到原告账户上,法院于当日下午银行下班前到银行对被告账户予以解封。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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