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已批复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办法》
时间:2023-05-07 18:50:57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津政发[1992]51号区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局,市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同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国投资者在天津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三条申请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分别由两区管委会审批,市外经贸委(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城市的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天津市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建设不受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委、局(含直辖市公司)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申请在本市设立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申请在天津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设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建设条件的,生产经营不需要国家和城市的综合平衡,不受国家和城市产业政策的限制,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提前十天向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送一份。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第四条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在本市全面平衡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的,或者受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拟设立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设立前提交项目报告,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情况和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规划委(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和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和审批由市规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审批。但必须提前十天将报告复印件报送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市外经贸委出具批准证书。第五条申请在本市设立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者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的,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者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后成立,并提交项目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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