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困惑——死刑第二审开庭如果全部参照一审程序似乎不太现实: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对全部案件事实重新进行庭审调查,需要花费很长的庭审时间,这将增加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于被告人来说,冗长的审判对其身心也是一种痛苦。如何找到一个司法机关和被告人都满意的审理方式呢?各地也在进行不断探索。笔者认为如下做法值得提倡:
一、开庭之前
(一)向被告人送达权利告知书
死刑案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应当向被告人送达权利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死刑二审开庭的程序、被告人在死刑二审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该权利告知书可以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被告人。送达书面的权利告知书可以让被告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便于被告人为开庭做好各项充分的准备,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权利。
(二)进行证据交换并且确定争点
开庭前,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控辩双方交换新证据;在此基础上确定争点(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为开庭审理的重点。通过交换证据和确立争点,开庭的目标明确,既能够节约诉讼资源,又能够满足双方(尤其是被告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愿望。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且与之进行充分交流
在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之前,不管是委托律师还是指定律师,都必须会见被告人并进行充分交流。律师会见被告人不作次数的要求,以达到充分交流为宜。这样,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在法庭上因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不完全一致而影响辩护效果。
二、法庭审判
死刑案件第二审的开庭审判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和对被告人的关怀。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给被告人提供庄严而又宽松的氛围
在开庭审判时,应当解除被告人的戒具,给被告人提供合适的坐椅,有其他合理需要的应当尽量满足,如饮用水等,让被告人在一种庄严而又宽松的氛围中接受审判。被告人过于紧张、恐惧,不利于其充分思考、陈述、辩论,影响其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给予被告方平等的机会
合议庭应当坚持中立裁判的原则,明确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给予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机会,特别注意避免为了追求效率而制止、打断被告方的发言,否则,就容易让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
(三)法庭调查以前明确争点
在开始法庭调查以前,合议庭应当宣布双方的争点,即开庭重点审理的内容,并且要询问控辩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则应当进行调整以后再开庭审理。
(四)认真对待被告方提出的异议和意见
庭审中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异议,合议庭应当积极开展法庭调查,并要求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理由。
(1)被告方申请出示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申请出庭的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2)被告方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新证据的,合议庭要进行重点审查,组织控辩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举证、质证,然后进行认证。
(3)被告方对自首、立功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并作出认定。必要时侦查人员等应当出庭作证。
(4)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合议庭应当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并作出认定。被告方主动要求出示证据或者展示伤情的,应当允许;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被告方申请证人就此作证的,应当要求证人出庭。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5)被告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并作出认定。如被告方申请,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6)被告方仅对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注意听取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法律适用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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