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需要遵循的程序。但是,对于一些情况,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正常、原审被告人已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人出庭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首先,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如果需要审理事实或证据,则需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第三,如果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也需要开庭审理;最后,若再审案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处罚,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审理。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正常;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但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照开庭7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哪 些 再 审 案 件 可 以 不 开 庭 审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包括:
1.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不开庭的;
2. 当事人各方均表示同意不开庭的;
3.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的。
不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不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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