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判断标准,征收反倾销税常常是不合理的。
第一,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使国内价格上涨,国内生产者增加的产量实际上体现了低效率扩张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失。从世界福利增加的角度看,反倾销税使整个世界遭受净损失。
第二,人们常常从所谓综合福利最大化,即生产者剩余增加和政府关税增加之和大于消费者剩余减少来判定反倾销的合理性。如果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这是不合理的。虽从整体上看有净收益,但它是以消费者福利减少为代价的。美国前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布朗·史戴尔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对1990年挪威鲑鱼案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美国对来自挪威的新鲜鲑鱼征收了323.8%的反倾销税,征税后国内生产每年增加约70万~100万美元,生产者利润增加70万~80万美元,关税收入增加1010万~1080万美元,消费者每年净损失达1810万~1850万美元,几相加除,美国社会净福利每年下降690万~720万美元,每个生产者增加1美元,消费者将损失23.1美元~27美元。
第三,反倾销所依据的所谓正常价格实际上是难以准确界定的。用生产成本来界定倾销是片面的,因为它未包括运输、保险、税收等的成本。另外,即使正常价格包含了上述三种成本,但当国内生产违背社会福利标准从而生产成本下降时,它算不算是福利倾销呢?我认为应该是。所以也不能完全用一般意义上的国内生产成本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
第四,规模经济使出口国生产企业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口,这合乎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一种竞争手段,不应该视为倾销。当生产规模一定时,由于出口价格的不确定性,比如由于需求、汇率的变动引起价格下降,而企业的固定生产成本已经投入,于是企业就不得不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对外出口,这也不能作为反倾销的理由。
第五,有时候在价格歧视和企业竞争策略之间没有明晰的界限。企业无权进行价格歧视,但企业有权采取一定的竞争策略。在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为了实现利润或减少损失,企业有必要在国际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有时为了长期生存的需要,企业也会通过低价取得市场份额。
第六,征收反倾销税往往被政客当作争取选票的工具。反倾销措施主要适用于制成品领域,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纺织、服装、钢铁、自动化行业。反倾销措施大多用于这些领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工人人数多,政客们通过反倾销保护这些产业,可从中获取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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