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经常会涉及到财产保全的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进行财产保全,则需支付相应金额的保全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其金额大致等于所需保全之财产价值。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由此诞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相当于为投保人提供了财产担保,以此种方式替代传统的诉讼财产保全保证金的缴纳。
然而,保全费用并非直接交付给法院,而是用于购买保全担保保险,该费用则需转交至保险公司。
至于保全费用的承担者,一般而言,败诉方将承担此项费用;而对于保全担保费用,则通常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处理,如未有明确约定,则由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承担。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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