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各类假期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含探亲假、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批准后生效,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手续交党政办公室(人事)备存。凡不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各类假别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并办理续假手续。凡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章各类假
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即教师按实际完成的教分计发;其他员工,按请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天扣发。
第六条工作人员病假在2~6个月的,薪级工资和部分津补贴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满10年的,按10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一个自然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薪级工资和部分津补贴照发。岗位工资按工作年限计发(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的,按8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对计发的病假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标准时,按成都市最低生活费计发病假待遇。
第八条对已连续休病假1月以上,或因患某些特殊疾病休假后要求恢复上班的,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并取得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恢复上班。
第九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医疗期的,须做病情鉴定,然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病假或者休病假期间在校外工作的,整个病假期记为旷工,并追回整个病假期间已发的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的婚假(一般不超过7天,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照发。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产假
(一)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照发。
(二)绩效工资按系数0.75计发。
第十三条其他事假,一般不超过5天。
其工资待遇,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即教师按实际完成的教分计发;其他员工,按请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天扣发。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五条探亲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探亲假报销规定执行。其中已婚职工探父母的路费报销,以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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