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的竞业禁止对象
时间:2023-03-31 15:21:30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

并非所有的员工都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只有会解除公司机密的员工,在离职时才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必要性。一般情况下,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指由于工作关系可接触到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的员工,包括:公司的决策人员(董事、经理、股东及合伙人等)、文秘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处于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公关人员、以及曾经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离退休人员,一般职位的员工,能在工作中有意或者无意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也可以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一、竞业禁止的时间不能过长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员工在2年后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可以从事类似工作,单位不得限制也无权限制。

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竞业禁止实际上限制了员工找新工作的机会,劳动者本可以利用其优势为自己谋求一份待遇更好的工作,但因竞业禁止协议的存在,员工不得不抛弃自己的部分优势,因而竞业禁止协议造成了员工部分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等再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即为补充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一般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但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需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需要明确竞业禁止的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不能要求员工所有的工种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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