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主张获得下列赔偿费用:
1、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来计算;
2、误工费,按本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算;
3、交通费,按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合理的支出。
返聘者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因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所以返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返聘关系,从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即使是受到了企业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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