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什么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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