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
一、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三、劳务公司分包给个人是否合法
劳务分包给个人不违法。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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