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3-06-27 09:20:2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

一、承揽人未尽到保管义务会有哪些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二、承揽合同定义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期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定作、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被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物、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哪些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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