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后,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到售房单位的销售中心签署买卖合同。
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对标准文本中的空白事项予以约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商定具体补充内容。
3、商品房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文本,其中各项合同附件均须按页签署,售房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4、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首付款,售房单位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
5、售房单位在与买受人依法解除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售房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售房单位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一、商品房销售认购书签署的流程
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并非商品房销售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售房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行业惯例,一般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与买受人现行签订认购书。签署认购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买受人与售房单位达成购房意向后,在售房单位或经纪机构签订认购书。
2、买受人与售房单位确定房间号,同时交付定金。
3、售房单位交给买受人签约须知,指明正式签约程序。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办理的流程
根据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管理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经预售登记后方可生效。
1、登记备案:预售房品房,售房单位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市或区(县)国土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2、单方办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售房单位单方办理。售房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
3、共同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有售房单位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4、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由售房单位、买受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变更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预售登记变更与解除的流程
1、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售房单位与买受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但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
2、买受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与转让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四、商品房竣工测绘及面积误差处理的流程
1、面积测绘:商品房竣工后,售房单位应但委托邮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测绘文件。
2、测绘成果:受委托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所在市有关技术规范对竣工商品房进行实测,并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和每套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3、误差处理:竣工商品房经测绘后,实测面积与销售面积发生误差的,售房单位须按照误差数值根据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处理误差面积的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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