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哪些情况不适用?
时间:2023-08-25 23:50:10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指出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将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且所购房产必须具有全部产权及抵押条件。同时,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注意以上两点。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将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所购房产须具有全部产权及具备抵押条件,因此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也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南京购房限制:公积金贷款有哪几种情况不适用?

根据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公积金贷款:

1. 购买非住宅类房产的,例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房产的,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

3. 购买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的;

4. 购买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等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的;

5. 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或者已经申请过一次或者多次贷款,但未成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因此,如果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需要注意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否则,将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

购买房产时需关注公积金贷款政策,避免无法享受贷款优惠。根据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非住宅类房产、第三套及以上房产、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以及商业保险、人身保险等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的情况均不适用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房产时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否则将无法享受贷款优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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