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措施文书由谁出
时间:2023-08-18 14:32:33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强制措施文书是有税务机关作出的。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虚假诉讼逃避性缴纳税款,税务机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的文书由税务机关下达,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留企业的存款,第二种是扣押、查封企业的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保留个人生活费吗

税收强制措施需要保留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所以个人生活费是生活所必需就需要予以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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