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办理手续指南
时间:2023-05-01 18:31:56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004年度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4-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6-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7-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否保留?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到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停止享受伤残津贴,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10-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待遇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达到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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