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核定工伤保险费,并将核定资料移交地税部门。
2、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和地税部门催缴保险费。
3、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①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列六种情况的,还应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工伤认定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5、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商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并说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及要求补正的材料。
6、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或职业病)伤害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7、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
8、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9、被认定为工伤或鉴定了伤残等级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医疗费结算票据和工伤认定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社保经办人审核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并签名。
11、审核医疗费用票据及相关材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12、送相关科室审核,领导审批。
13、通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4、财务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5、工伤保险资料整理、录入、归档。
办理部门:
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新华西街(华西医院对面劳动保障大厦)
联系电话:7996921
办事依据
巴彦淖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机构
巴彦淖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点击进)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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