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一、可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可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
1、一方居委会出具的一方居住证明;
2、一方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由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5、双方的信件、电子邮件等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
6、证人证言,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
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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