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时间:2023-05-01 16:10:23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江苏失业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城乡劳动者

关涉全省1157万参保人利益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与1995年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定扩大了保障范围,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待遇和保障标准都有大幅提高。

参保范围:从城镇到城乡所有企业和个人

按照《规定(草案)》,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和以前一样,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但参保对象范围明显扩大,从原来仅限于城镇,扩大到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解释说,《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行了13年,13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合同法》和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已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规定(草案)》理应将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纳入保障对象。

新规定还首次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了通道。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规定(草案)》明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范围:从“保生活”到“促就业、防失业”

依法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规定(草案)》进一步突出了失业保险金的“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近年来我省应对金融危机等突发情况以及促就业的一系列好做法吸收进来。

今后,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失业者的失业金,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还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见习(实训)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支出。

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不低于低保金1.3倍

待遇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规定(草案)》对待遇设计更详细,失业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分成三块: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这是为了照顾和帮助年龄大的人。”省人社厅有关人士解释说,如果南京某职工参加工作5年,月收入2000元,9月份失业后就每月可以领取2000×40%=800元。如果参加工作10年以上,则是900元,参加工作20年以上,则是1000元。

失业待遇不仅与缴费年限挂钩,与本人的月平均缴费基数也有密切关系,缴费基数高,待遇也就高。此次草案没有改变上限,“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上述职工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南京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但失业金的下限提高了,原来是“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在则是“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南京为例,今后失业保险金每月最少也有400(目前南京城区的低保标准)×1.3=520元。

另外,失业了,很多人就没钱继续缴医保的参保费,导致医保关系中断,这样就影响了医保待遇。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草案)》规定,失业金在领期间,失业人员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领取条件:五种情况停止领失业金资格

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草案)》对老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明确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三项要求可领失业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主动辞职的参保人员领不到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果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中的一种,失业人员即失去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并同时失去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是重新就业的;

二是应征服兵役的;

三是移居境外的;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是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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