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具体情况来确定:
1、合同是否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
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是否计入公摊面积
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下车库车辆泡水谁的责任
1、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定负责赔偿。像这种在地下车库因车库进水而导致汽车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2、此外,已经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物业公司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时候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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