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车库的归属权
地下车库的归属权如下:
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民法典中无产权证的车库可否公证
民法典中无产权证的车库可否公证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买卖无产权证车位时,买卖双方可以申请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民法典无产权证车库使用年限多少年
民法典对无产权证车库使用年限多少年没有规定,没有产权证的车位,使用权是多少年,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租赁的,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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