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第几次可以形成?
根据实际决定的事项而定,需要多次召开的可以多次召开,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召开股东会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股东会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相关决策或者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决定时,进行表决而进行的会议,在召开时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决定,最后形成决议,由公司来执行,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议题或者事件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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