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可定案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以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的要求,非法证据一般而言是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的。所以,本文试从行政行为流程中有关证据的主要方面即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至60条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诉讼?被告提供的内容真实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且不可能重新取得的话,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导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并不能成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借口,实际上,如果非法证据的内容真实的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很可能是正确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与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不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由原告举证的,原告如果不能证明其权益的合法性和其受侵害的事实,则其行政赔偿请求终将被驳回。杨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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