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元,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南边四巷19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华,佛山市高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元因诉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明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取得行政赔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要件。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故请求行政赔偿。但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上诉人所诉的征地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违法尚未最终确认,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前提要件,其起诉依法某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某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潘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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