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何女士在知道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自愿交付全款购买了一套一百平左右的住宅。在与开发商签署了预定书之后,2010年7月份,由于种种原因何女士想要退房,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由于房屋还未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所以何女士以为退房会很容易,但事实是开发商百般推脱不予退回房款。
首先是开发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而预定书上也没有约定违约金一项,难道签署了预定书就不能全额退房了么?
由于是在知道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的房屋,何女士自觉有点理亏,但开发商违规在先,她认为退房应该是她的自由。
就此,记者也咨询了辽宁坤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她认为:如果在起诉前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何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预售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何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如果何女士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何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何女士如果想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而像何女士这种情况,开发商此时并未拿到预售许可证,是可以要求全额退款的。
记者提醒:虽然是过往信誉较好的大开发商,但是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还是应该考虑周全。这里还是要提醒广大买房百姓,五证齐全是购买商品房的最大前提,像何女士这样幸运的案例,不是所有人都能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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