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对施工方要求的固定价格合同价格评审如何处理的咨询。但在竣工结算中,甲方认为固定总价偏高,需要委托价格评审。我公司不同意,甲方将不理我公司。我们公司该怎么办?律师回答说:贵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格一般不作调整。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情况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化,贵公司和甲方可调整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如果上述情况没有引起合同价格的变化,甲方要求重新审核合同总价,贵公司可以拒绝。如果在原基础上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情况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更,贵公司可同意仅对合同价格变更部分的价格进行复核。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督的建设项目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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