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差价款缴纳标准有三类情况: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差价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关于补交差价的相关规定,根据市政府下发的文件,现行的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而新的执行标准的制定,会依据现实情况,使补交差价的情况更趋于合理。
【经济房补差注意事项】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时,购房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二)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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