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解后能否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一、民事上的误解撤销权怎么写
行使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方式为:撤销权人在发现该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使自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使自己遭受损失的可能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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