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3 11:00:37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是:

1.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

2.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3.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

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诉讼流程是什么

具体诉讼流程: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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