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以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其表现形态之一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复数当事人共同为一方主体,它们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有遗漏,应驳回起诉。在合伙诉讼中,由于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一、合伙人是必要共同被告吗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程序法中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7、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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