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人为企业的,应当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如果合作伙伴是个人,则应详细记录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外,在审查合伙人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具备法律资格
(4)当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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